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8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处717.5万元罚款。

杜某弟(时任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行长)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1万元罚款。

朱某群(时任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被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陈某娟(时任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因违反商户管理规定被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李某(时任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1万元罚款。

徐某华(时任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处4万元罚款。

宋某铨(时任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处4万元罚款。

蒋某苗(时任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信息科技部兼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因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处3万元罚款。

丁某晓(时任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行长)因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处1万元罚款。

叶某东(时任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临时负责人、行长)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1万元罚款。

应某斌(时任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副行长(主持)、行长)因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处1万元罚款。

吕某煌(时任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总经理)因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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